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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的主要特点
长三角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较为重视机制建设,目前也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它的机制建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注重工作制度建设。工作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长三角区域“三级运作”协调机制上,特别是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框架下的长三角区域合作方面,一方面制定并完善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对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框架下城市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工作内容、准入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协调会的主要工作机制,保障了协调会的规范运行。另一方面,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章程》的基础上出台了包括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等分类别的规章制度,对协调会的具体运作和日常管理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障了协调会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事务性合作与机制建设并重。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过程,催生了较为广泛的区域事务性合作,涵盖经贸、旅游、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方面。部分区域发展问题往往超越单一城市的管理,因此进一步催生了一体化发展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对区域协调发展当中的具体事务进行规范化操作,为区域协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反过来,一体化发展机制的完善也有利于长三角各地区在区域合作当中树立和强化规则意识,更好地引导和保障长三角经贸合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社会事业融合发展等事务性合作。
强调市场机制在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有助于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带来的市场分割,促进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带来区域经济绩效的提升。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的内容上来看,在政府协商机制以及区域环境治理、安全管理、规划对接等机制建设之外,以市场化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经贸合作、科技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生产标准统一、园区平台建设等是长三角一体化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建设的基础,实现资源要素在空间的合理配置,形成自发的融合发展局面。